汽車銷售欺詐訴訟多發 售前“整容”漸成潛規則 |
編輯:合肥萬有駕校 時間:2013/05/17 字號:大 中 小 |
摘要:汽車銷售欺詐訴訟多發 售前“整容”漸成潛規則 |
在4S店購買的“新車”,事后卻發現汽車產品性能遠不及宣傳中的先進,或者車輛在售出之前曾經歷過售前“整容”,甚至是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的舊車……記者近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因上述問題所引發的消費者與4S店之間的欺詐訴訟案件持續增長,且呈現出類型復雜、侵權隱蔽、維權困難等特點,同時也折射出我國汽車銷售領域的混亂,相關行政管理機構的缺位以及立法的滯后。 售前“整容”為行業潛規則項女士新買的捷達車在洗車時發現右前門大量漏水,全車車窗玻璃上存有大量漆霧。經過調查后證實,該車出售前曾經被冰雹打過,換修了車門。更為嚴重的是,一次,當項女士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該車前機蓋突然彈起,險些釀成事故。修理廠工作人員修理發現,此車的前后機蓋、右側兩個車門、車壁以及雨刷器等都有明顯更換、修理、噴漆的情況。 最終,憤怒的項女士以該4S店未告知其此車經過售前“整容”為由提起了訴訟,要求4S店賠償雙倍購車款。 一中院法官告訴記者,類似項女士這樣購買到經過售前“整容”車輛的消費者并不在少數,因此引發的糾紛近年來也逐漸增多。除此之外,隱瞞車輛真實情況的情形也頗為常見,如4S店惡意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或其他影響質量和性能的重要瑕疵,故意隱瞞對使用性能沒有影響的外觀輕微瑕疵或者使用記錄,甚至干脆以舊充新。 據了解,目前,在汽車銷售行業中,由于物流質損普遍存在,新車進行售前“整容”幾乎已經成為行業公開的秘密。一般情況下,4S店的售前整容都經過廠家授權,雙方在服務合作協議中也會明確規定,車輛銷售給客戶前,4S店必須對車輛進行全面的售前檢查,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經過售前“整容”的車輛要符合出廠檢測標準,不會危及到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也不會影響該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及應有的價值。在司法實踐中,4S店與廠家的上述協議往往成為抗辯的理由。 一律“假一罰二”易懲罰過重《法制日報》記者從一中院了解到,在某些情況下,由于4S店對某些情節的隱瞞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微乎其微,如修復了汽車漆面的輕微劃痕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4S店認定為欺詐,并按照車款總價進行雙倍賠償,必然對行業的發展形成沖擊。但另一方面,考慮到銷售商故意隱瞞汽車瑕疵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的重大影響,法院往往還是將這一行為認定為欺詐。因此,這類案件的審理在司法審判中定性不一,也出現了不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br />據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之時,汽車等大額商品交易并未占據市場交易的重大比例,賠償規定主要針對的都是小件商品。實踐中,4S店未如實報告的情況也分多種,隱瞞的內容和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不同,過錯程度也不同,如果統一按照“假一罰二”的標準來操作,也會對過錯程度較輕、造成損害結果較輕的4S店造成相對過重的懲罰后果。 完善行業規范“整容”應告知一中院法官介紹說,如果能夠將事前調整的行業規范及行政管理與作為事后調整的雙倍賠償制度達到有機統一,將有力地促進汽車銷售行業的良性發展。 為此,法官們建議,通過完善行業規范,促進買賣雙方信息的對稱。 一方面可以由質量監督部門對運到4S店的車輛進行監測,對物流質損車輛的詳細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督促4S店委托鑒定機構就質損進行評估分級;然后由4S店進行售前“整容”,而后由鑒定方作出客觀評估;鑒定機構鑒定后應向4S店出具質損報告、“整容”后的評估報告,報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當4S店銷售相應車輛時,即向消費者公開這些報告,在此基礎上由買賣雙方進行自愿、平等的議價。 另一方面,針對商品社會發生的快速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雙倍賠償的內容也應盡快做出調整,明確類似“部分損失”等概念,對于大宗商品,根據欺詐所涉部分造成整個商品的貶損進行倍數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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